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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海石油设施检测规定

 
 

 标准编号: SY6500-2000
 实施日期: 6/1/2001
 主编部门: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关 键 词: 浅海石油 设施检测

浅海石油设施检测规定

SY6500-2000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2000-12-12批准    2001-06-01实施

前沿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

  为保证浅海石油设施发证检验制度的事实,确保浅海石油设施作业的技术条件和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防止造成浅海作业海域环境污染,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内容主要包括前还石油设施和移动式钻井平台上是由专用设备的设计、建造施工、生产作业中发证检验程序和检验项目及发证检验监督管理的规定;发证检验的技术依据是国家法规和检验协议中要求的技术规范标准;移动式采油平台、作业平台上部设备的检验应遵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未包括物探设备的检验。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胜利油田管理局技术监督处、胜利油田管理局浅海石油工程技术检验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世红、任强、李斌、纪献状、张乐民、谢振平、曹志新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浅海石油设施和移动式钻井平台上石油专用设备的设计、建造施工、生产作业中发证检验程序和检验项目、发证检验监督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浅海水域内石油设施及设施的作业者(承包者)、设计者、建造者、操作者及发证检验机构等。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914—19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SY/T4089—95 滩海石油工程电气技术规范

     SY/T4093—95 滩海石油设施上起重机选用与安装技术规范

  SY6430—1999 浅海石油船舶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SY6431—1999 浅海石油作业船舶安全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实施

  海上石油天燃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1990年10月5日发布实施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总局令第67号 1997年10月1日施行

  3总则

  3.1一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浅海水域内石油设施都应由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并应取得3.4.3中的有效证书。

  3.2检验类别

  3.2.1发证检验机构对浅海石油设施的发证检验分为建造检验、作业中检验。建造检验分为设计检验和建造施工检验。作业中检验分为年度检验、特别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

  3.2.2建造检验系指浅海石油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中的设计、陆岸预制、海上施工、试运转、投产过程中由作业者(承包者)委托的经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

  3.2.3作业中检验系指浅海石油设施在投产至报废期间为保证其证书的有效性,由作业者(承包者)委托的经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

  3.3检验期限

  3.3.1建造检验的期限应为作业者(承包者)与发证检验机构对某个浅海石油设施建造工程项目签定检验协议始到发证检验机构签发浅海石油设施检验合格证书为止的全过程。

  3.3.2浅海石油设施的年度检验应在首次签发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报告)或最近一次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报告)签证日期后,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特别定期检验可代替年度检验。

  3.3.3浅海石油设施特别定期检验的时间间隔为五年,特别定期检验应在现有证书到期前后三个月内进行。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证书的有效期展期不应超过一年。

  3.3.4浅海石油设施在下述情况下,应进行临时检验:

  a) 更换或修理危险区域内的主要电气设备;

  b) 更换主要设备或做重要修理;

  c) 当发生事故或遇自燃灾害对浅海石油设施原有技术条件造成损失和影响安全,需进行恢复和修复;

  d) 为改进原有技术条件进行改造时;

  e) 作业者(承包者)在年度检验或特别定期检验的间隔中认为有必要检验时。

  3.4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

  3.4.1凡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的浅海石油设施及其上装有的设备、电缆、电气仪表、控制系统等,发证检验机构都应签署检验报告和国家法规规定的有效的合格证书。

  3.4.2在完成新建、改建、扩建的浅海石油设施的设计检验时,发证检验机构应出具相应的检验结论;若有变更设计图纸资料送审时,亦应出具相应的设计检验结论。

  3.4.3在浅海石油设施建造工程中,按检验协议要求的工程阶段结束时,发证检验机构均应出具阶段检验报告;设施上装有的设备、电缆、电气仪表、控制系统等均应有“产品认可证书”;在设施建造完成时,发证检验机构应签发:

  a) 具有投产条件的最终检验报告;

  b) 浅海石油设施合格证书;

  c) 浅海石油设施安全证书;

   d) 浅海石油设施起重设备合格证书;

  e) 石油专用设备合格证书;

  f) 浅海石油设施防止油污证书;

  g) 浅海石油设施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3.4.4在设施投产后进行的年度检验完成后,发证检验机构应签发设施年度检验报告。

  3.4.5在设施投产后进行的特别定期检验完成后,发证检验机构均应签发设施的特别定期检验报告和重新核发设施的证书。

  3.4.6在设施经临时检验后,发证检验机构应签发设施的临时检验报告和重新核发相应的有关证书。

  3.4.7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作业者(承包者)都应进行合理地解决,并再次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3.5检验办理

  3.5.1在发证检验业务开始前,作业者(承包者)应与发证检验机构签定“检验协议书(或称检验合同书)”,该书中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发证检验项目名称;

  b) 发证检验内容、方式和要求;

  c) 发证检验的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d)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e) 验收标准和方式;

  f) 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g) 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3.5.2在检验的整个过程中,作业者(承包者)和发证检验机构应向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要求的有关资料,并接受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的监督。

  3.6设计检验

  3.6.1作业者(承包者)应将设计图纸资料提交发证检验机构审查认可。提交的图纸资料份数应由作业者(承包者)决定,至少存档和生产实际需要。

  3.6.2发证检验机构应审查设计图纸资料是否满足选定的技术规范和国家的法规的要求,对设施进行安全性、合理性与可行性评价。给出审图意见。

  3.6.3作业者(承包者)应要求设计者根据发证检验机构的审图的意见,及时修改图纸资料,再次提交审查认可。

  3.6.4发证检验机构批准设计后,应对审查认可的设计图纸加盖审查认可章;除留存的图纸资料以外,应及时将审查意见和盖章的图纸退还作业者(承包者)。

  3.7建造施工检验

  3.7.1浅海石油设施建造开工前,应经发证检验机构批准方可开工建造。

  3.7.2发证检验机构按已批准的图纸资料进行检验,并对批准的条件和限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

  3.7.3凡建造中使用的材料、工艺、设备和装置等不符合选用技术规范标准和已批准图纸时,发证检验机构应立即发出检验备忘录,建造者应依据其进行整改,并经检验机构检验认可。

  3.8作业中检验

  3.8.1发证检验机构在对石油设施进行作业中检验时,作业者(承包者)应提供发证检验机构需要查阅的图纸、资料、管理文件。

  3.8.2发证检验机构应按照本标准对年度检验、特别定期检验的规定进行检验,确认其技术条件适合继续作业。

  3.8.3发证检验机构应将设施存在的不可接受的缺陷记入检验报告,作业者(承包者)应根据检验机构意见进行整改,直至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3.9产品认可

  3.9.1设施上所用材料、通风设备、电缆、电气仪表、控制系统、石油专用设备等都应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3.9.2设施上的石油专用设备应由发证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认可检验。

  3.10资质

  3.10.1作业者(承包者)应审查设计者、建造者的资质。

  3.10.2发证检验机构应审查施工作业的焊工资质、无损检测人员的资质。

  3.10.3发证检验机构应审建造施工的设备机具和作业中维护测试仪器设备的有效证书,确认其处于有效状态。

 

  4总体布置与结构

  4.1一般规定

  4.1.1总体布置

  设施总体布置应符合SY5747-1995第4章的有关规定。

  4.1.2结构

  设施结构应符合SY 5747—1995第4章的有关规定。

  4.2设计检验

  4.2.1总体布置设计

  4.2.1.1作业者(承包者)应向发证检验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a) 设计委托书;

  b) 油(气)田开发工程设施总体布置图;

  c) 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油(气)田生产设施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d) 符合SY 5747—1995中.41.1规定的海洋环境资料。

  4.2.1.2设计者应通过作业者(承包者)提交以下平台总体设计的图纸资料,由发证检验机构审查认可:

  a) 平台总布置图(包括基础结构、机械、电气和设备的一般布置并表明全部处所的用途);

  b) 平台各层甲板平面布置图;

  c) 平台舱室布置图;

  d) 甲板载荷图;

  e) 危险区划分图。

  4.2.1.3设计者应通过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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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电气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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