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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信息化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信息化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才培养,促进石油和化学工业的技术进步,提高石油和化学工业的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科学、严谨、规范、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三条 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负责“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聘请行业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从行业专家库和各专业技术委员会中抽取,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 “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的奖项设置


       第六条“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设立下列奖项:
      (一)技术发明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科学技术成就奖;
      (四)优秀科技论文奖;
      (五)优秀科技著作奖;  
      (六)优秀科技标准规范奖;
      (七)杰出科技人才奖;
      (八)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奖;
      (九)优秀科技企业奖;
      (十)“科学管理奖”。
        第七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技术发明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每年评审、授奖一次。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与推广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特别重大的科学技术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每年评审、授奖一次。
        第九条 “科学技术成就奖”授予长期(一般30年以上)从事本行业科学(或工程)技术工作,对行业科学技术某一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或做出重大贡献或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科学技术成就奖”不分奖励等级,每年每个专业技术领域评审、授奖一次,每个专业技术领域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
        第十条 “优秀科技论文奖” 授予对行业科学技术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的优秀科技论文的作者。
         “优秀科技论文奖” 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每年每个专业技术领域评审、授奖一次。  
        第十一条 “优秀科技著作奖” 授予对行业科学技术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的优秀科技著作的作者。
         “优秀科技著作奖” 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每年每个专业技术领域评审、授奖一次,
        第十二条 “优秀科技标准规范奖”授予对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有积极促进作用的优秀科技标准、规范的完成单位和个人。
         “优秀科技标准规范奖” 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每年每个专业技术领域评审、授奖一次。
        第十三条 “杰出科技人才奖” 授予对行业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杰出科技人才奖”不分奖励等级,每年每个专业技术领域评审、授奖一次,每个专业技术领域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
        第十四条 “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奖” 授予对行业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
         “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奖”不分奖励等级,每年每个专业技术领域评审、授奖一次,每个专业技术领域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
        第十五条 “优秀科技企业奖” 授予以科技为先导、通过科技创新带动企业快速发展,并对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有积极促进作用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秀科技企业奖” 不分奖励等级,每年每个专业技术领域评审、授奖一次,每个专业技术领域授奖企业数不超过10家。
        第十六条 “科学管理奖” 授予在行业科学管理活动中特别是在提升组织的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组织的整体竞争力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或个人。
        “科学管理奖” 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每年评审、授奖一次。
        第十七条 “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 单项奖授奖单位和授奖人数实行限制:
        特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
        一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
        二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
        三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授奖人数不超8人。
 

第三章 “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
 

        第十八条 “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奖励的科学技术范围

        石油和化学工业科研、教学、设计、建设、生产、流通、工程服务、科学管理等方面所涉及或采用的下列软硬件技术:
       (1)各种过程参数检测,物理和化学性能分析、测试等方面的软硬件技术;
       (2)各种信息、数据的采集、传递、转换、分析、加工处理、操作及控制等方面的软硬件技术;
       (3)供用电技术和设备;
       (4)电讯技术和设备;
       (5)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提供的软硬件技术;
       (6)设备(装置、设施)、劳动者和环境安全监测、分析、报警、保护和控制等方面的软硬件技术;
       (7)机(光)电一体化设备、智能设备、石油和化工自动化生产线(装置)等方面的软硬件技术。
       第十九条 “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奖励的科学技术成果类型
      (1)研究和开发的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生产和使用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在解决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技术难点和技术关键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且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3)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或设备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方面有所创新和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完成的科技论文、图书及著作、标准规范、软件、信息技术和产品以及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等软科学类成果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应用或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5)具有原创性或取得发明专利的科学技术成果,实施或应用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6)针对石油和化工行业某一或某些特定生产过程的专用整体解决方案,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应用或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7)解决石油和化工行业共性或疑难问题的技术成果,实施或应用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8)石油和化工企业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成果,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9)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系统集成技术,实施或应用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10)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提供的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信息技术,实施或应用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四章 “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和评审
 

        第二十条“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接受下列单位或个人的推荐或申报:
      (1)各省、市石油和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或行业协会;
      (2)相关国家一级协会、学会或其授权的二级机构;
      (3)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会员单位;
      (4)石油和化工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计院所、工程公司等单位;
      (5)第十九条所列软硬件技术开发生产单位即技术产品提供单位;
      (6)科学技术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
      (7)本协会认同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将根据行业特点和“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各奖项的性质制订相应申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推荐申报的项目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有争议的项目在推荐申报前必须协调解决,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项目完成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年度“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的评审委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评审委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奖项目需到会评委二分之一或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对于缓评项目,奖励办应及时将缓评理由书面通知推荐或申报部门。待补充完善后,可在两年内向奖励办提出复评。
        第二十七条 经年度“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评审会议评审出的获奖项目应在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为公示期,广泛征求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对获奖成果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异议的关键论点、论据,并附有关资料。提出异议的单位必须在材料上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否则不予以受理;对于提出异议的个人,必须在材料上注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个人资料,否则不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授奖项目的实质技术内容如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授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异议,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解决,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必要时奖励办可以组织评委或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主任会议裁决。非实质性异议由主要完成单位或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报协会奖励办备案;在规定时间内协调不成,缓办或撤销授奖。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的行为,经奖励办查实后报评审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撤销其奖励,收缴奖状、证书等,并取消其三年内的奖项申报资格。
        第三十二条 推荐的单位或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行业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参与“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石油和化工自动化行业科学技术奖” 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

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电气分会

全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电气技术委员会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仪表电气专业委员会
版权所有
中国石油和化工自动化应用协会电气分会